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是什么?
我签了一份合同,最近听说有合同混同这么个事儿。我就想知道合同混同到底是因为啥才会成立啊?是签合同时候没注意啥条款,还是后面发生啥事儿导致的?我特别担心自己这份合同也出现合同混同的情况,所以想了解一下成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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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通俗来讲,就是原本合同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成了同一个人,那这个合同自然就没必要再存在了。 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概括承受,这是合同混同发生的主要原因。概括承受是指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比如企业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假设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是债权人,B公司是债务人,之后A公司和B公司合并成了C公司,那么原本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债务就同归于C公司,合同关系消灭。 其次是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会发生混同。例如张三欠李四一笔钱,李四把自己对张三的债权转让给了张三,那么债权债务就同归于张三,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了。 合同混同一般会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比如债权上设有质权,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即使发生混同,债权也不消灭。 了解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对于我们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提前做好规划和防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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