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想了解下在什么情况下合同会终止。因为我不确定自己遇到的情况是不是能让合同终止,也担心自己可能违约。所以想知道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具体有哪些,这样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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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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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合同终止的事由: 首先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合同终止最常见的原因,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时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方也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此时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合同自然就终止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 其次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后来双方都觉得继续履行合同对彼此都不利,于是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法定解除则是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则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 再者是债务相互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例如,甲欠乙10万元货款,同时乙也欠甲10万元借款,双方就可以协商将这两笔债务相互抵销,合同关系也就终止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然后是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制度。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还有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比如,甲对乙享有债权,甲出于某种原因,明确表示免除乙的债务,那么合同关系就终止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最后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这也称为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合同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例如,甲乙两个企业合并,原来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因为混同而消灭。《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总之,了解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助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确处理相关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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