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结束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常见原因。 首先是清偿。清偿就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比如,您借了朋友一笔钱,到期后您把本金和利息都还给了朋友,这就是清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这意味着,当债务人完成了清偿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 其次是抵销。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比如,甲欠乙1万元,同时乙也欠甲1万元,那么双方可以协商将这两笔债务抵销,这样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提存也是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之一。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例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比如,债权人出于某种原因,主动表示不需要债务人偿还债务,那么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最后是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一笔债务,后来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那么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因为混同而消灭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综上所述,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这些原因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