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辩护律师权利受阻的原因是什么?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权利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权利受阻的情况时有发生,以下从不同方面分析其原因。 从立法层面来看,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一系列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但部分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及时安排”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实践中看守所可能以各种理由拖延律师会见时间。此外,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也面临诸多限制,法律要求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需经他们同意;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不仅要经他们同意,还需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这种严格的限制使得律师调查取证困难重重。 司法观念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存在传统的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观念。他们认为辩护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脱罪责,从而对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存在抵触情绪。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一些司法人员可能会故意设置障碍,限制律师权利的行使。比如在律师阅卷时,以各种借口不提供完整的卷宗材料,或者在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进行不必要的监听等。 制度保障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律师权利救济机制。当律师权利受到侵犯时,缺乏明确的申诉渠道和有效的纠错机制。例如,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拒绝,往往没有具体的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律师职业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一些司法机关滥用职业责任追究制度,对律师正常的辩护活动进行打压,使得律师在行使权利时存在顾虑。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也会对辩护律师权利产生影响。在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中,社会舆论可能会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司法机关为了迎合舆论,可能会忽视律师的合理诉求,限制律师权利的行使。例如,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公众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强烈的谴责情绪,司法机关为了平息舆论,可能会对律师的辩护活动进行干预。 综上所述,我国辩护律师权利受阻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完善立法、转变司法观念、加强制度保障等多方面入手,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