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取得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我家最近在处理一块土地的使用问题,涉及到地役权。我不太清楚地役权到底是怎么取得的,又在什么情况下会消灭。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好让我在处理土地事务时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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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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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下面我们来分别了解地役权取得和消灭的原因。 首先,地役权的取得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取得:这是最常见的地役权取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比如,甲为了自己房屋能够更好地采光,与相邻的乙签订合同,约定乙不得在其土地上建造高于一定高度的建筑物,甲为此向乙支付一定费用,这样甲就通过合同取得了地役权。 继承取得:如果需役地的权利人死亡,其继承人在继承需役地的同时,也会继承该需役地上的地役权。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继承关系,使得地役权得以转移。 此外,还有因时效取得地役权的情况。在满足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下,通过持续、和平、公开地使用他人不动产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取得地役权,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规定相对较少涉及。 接下来,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地役权期限届满:地役权合同通常会约定一定的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地役权自然消灭。例如,甲和乙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为 10 年,10 年期满后,地役权就不再存在。 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如果供役地或者需役地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从而消灭。比如,因山体滑坡导致供役地不复存在,那么相关的地役权也就消灭了。 地役权人放弃权利:地役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地役权的,地役权消灭。这是地役权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 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总之,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原因,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我们在涉及地役权相关事务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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