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当庭提交的证据不质证有哪些表现?


法官对当庭提交的证据不质证,有多种具体表现。首先,从程序上看,质证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种常见的不质证表现是法官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辩论。比如,当一方当事人当庭提交证据后,法官没有给另一方当事人足够的时间对该证据发表意见,只是简单询问几句,就跳过这一环节进入下一个流程。这不符合正常的质证程序,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这种充分辩论的机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 其次,法官不引导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也是不质证的表现。证据的‘三性’是判断证据能否被采信的关键。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是真实存在而非伪造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合法性则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法官有责任引导当事人围绕这‘三性’对当庭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法官没有进行这样的引导,任由双方随意发言,就无法有效完成质证过程。 另外,法官在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合理质疑时不予理会,也是不质证的表现。当一方当事人对当庭提交的证据提出疑问,如对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存在质疑时,法官应该要求提交证据的一方进行说明和解释。如果法官对这些质疑视而不见,不要求对方作出回应,那么质证就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最后,法官不明确对证据是否采信的态度也属于不质证的表现。在质证结束后,法官应当根据质证情况对证据是否采信作出初步的判断,并向当事人说明。这有助于当事人了解自己提交的证据的效力,也能让当事人对案件的走向有更清晰的认识。如果法官一直不表明态度,让当事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就会影响当事人后续的诉讼策略和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