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理由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上诉,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 首先,从地域管辖的角度来看。地域管辖规定了案件应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并非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当事人就可以以此作为上诉理由。例如,被告长期居住在A市,但案件却由B市法院受理,那么被告就可以以地域管辖错误为由上诉。 其次,专属管辖也是重要方面。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而受理法院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可提出上诉。例如,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却由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当事人就有充分理由上诉。 再者,协议管辖也会影响管辖权。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而受理法院不符合协议约定,当事人可以此上诉。 此外,级别管辖也不容忽视。级别管辖确定了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有明确规定。如果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金额等不符合受理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比如,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却由基层法院受理,当事人就可以级别管辖错误为由上诉。 总之,在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时,当事人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阐述上诉理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