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侵权的原因是什么,侵权责任的归属是谁?


网络版权侵权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复制、传播、改编等行为,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版权侵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利益驱动,互联网的广泛传播性使得侵权者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获取大量的作品,并通过传播这些作品来获取经济利益,比如一些网站未经授权转载热门文章吸引流量,进而通过广告盈利。其次,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和便捷,侵权行为也更难被发现和追踪。此外,公众对版权保护意识的淡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很多人没有认识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最后,网络版权监管难度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国界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打击。 关于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在网络环境中,如果是网络用户侵权,那么该网络用户就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某个网友未经授权将他人的摄影作品发布到自己的社交账号上,该网友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一些网络平台知道平台上存在大量侵权作品却不进行处理,就需要和侵权的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责任。另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