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撤销事由是什么?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撤销,是指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还有漏罪,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定,而被依法取消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法律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假释撤销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这意味着,在假释期间,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不管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管新罪的性质和轻重程度如何,都要撤销假释。例如,甲因盗窃罪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实施了诈骗罪,那么就会被撤销假释。对这种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种情况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就是有漏罪的情况。一旦发现漏罪,也会撤销假释。比如,乙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之前还有一起抢劫罪没有被判决,此时就会撤销其假释。同样,要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三种情况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遵守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例如,要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等。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也会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总之,假释并不是完全的自由,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否则就可能面临假释被撤销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