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偷税刑事与行政案件数量差异的原因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实际情况中,偷税的刑事和行政案件数量是有差异的。我很好奇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是法律规定的不同,还是在执行过程中有别的因素影响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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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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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偷税刑事与行政案件数量差异的原因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偷税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概念。偷税刑事案件,简单来说,就是偷税行为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偷税行政案件则是违反了税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首先,法律规定的门槛不同是一个重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构成逃税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偷税的行政违法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刑事立案的标准相对行政违法要高很多,这就使得很多偷税行为可能只达到了行政违法的程度,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从而导致行政案件数量多于刑事案件。 其次,举证难度也存在差异。在刑事案件中,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和严谨,对证据的要求非常严格。司法机关需要收集足够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偷税的行为,达到了规定的数额和比例。例如,要证明纳税人虚假纳税申报的故意和实际造成的偷税数额等,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取证。而在行政案件中,税务机关的调查程序相对灵活,证据标准也相对较低,只要能够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基本事实,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所以,由于举证难度的不同,很多偷税行为可能难以满足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只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再者,执法目的和策略也会产生影响。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对于一些情节较轻、数额较小的偷税行为,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理,如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就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纳税人的目的,同时也可以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资源。而对于严重的偷税犯罪行为,才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威慑作用。因此,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执法成本和效果,优先选择行政处理方式,这也导致了行政案件数量相对较多。 最后,纳税人的自我纠错和配合程度也有一定关系。一些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相关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使得一部分原本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偷税行为,由于纳税人的积极配合而转化为行政案件,进一步造成了两类案件数量的差异。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门槛、举证难度、执法目的和策略以及纳税人的配合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了偷税刑事与行政案件数量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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