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外迁女儿不能分取农村宅基地的原因是什么?

我是农村家庭的女儿,现在户口已经外迁到城市了。家里在讨论宅基地分配的事情,我也想参与分取,但家里人说我外迁了不能分。我不太明白为什么,想知道外迁女儿不能分取农村宅基地具体有什么原因,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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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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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对于外迁女儿不能分取农村宅基地,有以下多方面原因。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一项权利。只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申请并使用宅基地。当女儿将户口外迁后,就意味着她脱离了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备该组织成员的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里强调的“农村村民”明确了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外迁女儿由于户口变动,不再属于这个“农村村民”的范畴,也就失去了基于身份而获得宅基地分配的基础条件。 从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原则来看,宅基地是为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需求。外迁女儿既然已经将户口迁至别处,很可能已经在其他地方获得了居住保障,或者在城市有住房条件。如果再允许其分取农村宅基地,就违背了宅基地保障本集体成员居住权益的初衷,也会造成农村宅基地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另外,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和管理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的,他们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决策。由于外迁女儿不具备成员身份,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宅基地分配时,自然不会将其纳入分配范围。 综上所述,外迁女儿不能分取农村宅基地主要是因为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符合宅基地分配的主体资格,同时也考虑到宅基地的保障目的和资源合理分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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