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基本原则中是否有效率原则?
我在学习《民法典》的时候,对基本原则这部分有点疑惑。我知道有平等、自愿等原则,但是不太确定里面有没有效率原则。我想搞清楚效率原则到底是不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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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将效率原则明确列为基本原则。《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始终的根本准则,它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 《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简单来说就是大家在民事交往中都没有特权,都是平等的主体。自愿原则赋予了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比如签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和谁签、签什么内容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显失公平。诚信原则就像一个道德准则,要求民事主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则强调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虽然《民法典》未明确提及效率原则,但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民事活动中,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蕴含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价值追求。比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拖延导致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不过,这并不等同于将效率原则上升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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