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过拆迁周转费算拆迁安置吗?


在探讨拿过拆迁周转费是否算拆迁安置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拆迁周转费和拆迁安置的概念。 拆迁周转费,也被叫做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人不能一次性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导致被拆迁人需要自行安排住处或者过渡居住时,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一笔费用,用于弥补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成本等支出。打个比方,假如你的房子被拆了,在新的安置房还没建好之前,你需要自己租房住,这时候拆迁周转费就可以帮你支付一部分房租。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里所说的临时安置补偿就是拆迁周转费。 而拆迁安置则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补偿和安置。这不仅仅是给予一笔周转费用,还包括为被拆迁人提供合适的安置房源,保障被拆迁人有稳定、符合要求的居住场所。它是一个较为全面的概念,涵盖了对被拆迁人居住权益的整体保障。例如,拆迁人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式,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并且要保证安置房的质量、配套设施等符合相关要求。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拿过拆迁周转费并不等同于完成了拆迁安置。拆迁周转费只是拆迁安置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为了解决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临时居住问题。而拆迁安置的最终目的是要让被拆迁人得到合适的住房安置,实现居住权益的保障。所以,即使被拆迁人拿到了拆迁周转费,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已经完成了拆迁安置。比如,被拆迁人虽然领取了周转费,但一直没有得到符合约定的安置房,那么就不能说拆迁安置工作已经完成。只有当被拆迁人真正得到了符合要求的安置住房,并且相关的安置手续都办理完毕,才能算完成了拆迁安置。 综上所述,拿过拆迁周转费不能算拆迁安置,两者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法律要求。被拆迁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的拆迁安置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