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中投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中,准确认定投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协议主体资格是判断效力的重要基础。参与合作建房并签订投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签订的此类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是因为他们可能无法理解协议的内容和后果,无法独立进行有效的民事活动。 其次,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不容忽视。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一方故意隐瞒合作项目的重大不利信息,诱使另一方签订协议,那么受欺诈方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是关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合作建房项目中,相关协议可能涉及土地使用、建设规划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如果协议内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未经合法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合作建房的协议,就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另外,还要看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合作双方为了逃避债务,恶意签订低价转让股权的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协议就是无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来认定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中投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应当仔细审查协议条款,确保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