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房屋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合同。在认定房屋预售合同的效力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首先,开发企业的预售资格是关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其次,合同的内容也影响其效力。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例如,不能约定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加重购房者责任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再者,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若只是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此外,合同的形式也需符合要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虽然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办理登记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对保障购房者权益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认定房屋预售合同的效力要全面审查以上这些因素。购房者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预售资格,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合同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