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再审审查期间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我有个案子进入了再审审查阶段,案件中有一些证据涉及鉴定结果,我对这个鉴定结果不太认可,想申请重新鉴定。但不知道在再审审查期间能不能这么做,也不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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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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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是有可能申请重新鉴定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再审审查。再审审查是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的一个程序。而重新鉴定就是再次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以得出新的鉴定结果。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再审审查期间,如果当事人发现鉴定存在上述规定中的情形,比如鉴定人没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鉴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又或者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明显不充分等,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实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就会准许申请。但如果只是当事人单纯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却拿不出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鉴定存在问题,法院通常是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的。总之,再审审查期间申请重新鉴定并非不可以,但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法定的可重新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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