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返还公章是否算遗失公章?
我之前和合作伙伴有纠纷,法院判决他返还公司公章,但他一直拖着不给,还说公章遗失了。我就想知道,他这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返还公章的情况,能不能算成是公章遗失呢?这对后续处理事情影响挺大的,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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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返还公章与公章遗失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首先来解释一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返还公章。当法院做出要求一方返还公章的判决后,这一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意味着获得判决支持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判决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返还公章。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这种行为属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强调的是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返还公章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 而公章遗失通常是指公章由于意外、疏忽等非故意的原因导致下落不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或相关主体往往会积极采取措施,如进行登报声明、向公安机关备案等,以避免公章被他人滥用造成不良后果。并且,遗失公章并非出于故意对抗法律义务的目的。 所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返还公章不能算成是公章遗失。前者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判决的公然违抗,而后者是一种意外的事实状态。如果遇到对方以公章遗失为由拒不返还公章,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对方履行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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