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的。根据该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就意味着交强险是具有强制性的,如果不购买交强险,机动车是不能上路行驶的。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这里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废止,相关内容纳入《民法典》)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比如,在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较高,能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可以用于支付 受害人的医疗救治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则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而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也有相应的赔偿限额,不过数额相对较低。
在理赔方面,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一些交强险的除外责任情况。例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