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人人格否认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了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纠纷,但是不清楚这类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我不太了解法律程序,担心因为管辖问题影响我的维权。想知道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到底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的管辖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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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人格否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法人人格否认,通俗来讲,就是在特定情形下,不再把公司看作一个独立于股东的主体,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管辖问题,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法人人格否认纠纷中,通常是以被告股东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这是因为这类纠纷主要是追究股东的责任,所以以股东的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比较合理。如果股东是公民,就看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如果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看其住所地。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当事人之间有关于管辖的书面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按照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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