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司法适用是怎样的?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最近和合作方有纠纷闹上法庭。听说有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太清楚在司法里是咋适用的。我就想知道啥情况下会用到这个原则,对我这公司有啥影响,所以来问问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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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在特定情形下,不承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常情况下,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就会触发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常见的适用情形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比如公司和股东的财产不分、业务不分等。还有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与控制,比如母公司完全操纵子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子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此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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