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双重代位诉讼是怎样规定的?
我开了家小公司,最近听说新公司法里有双重代位诉讼这个说法。我不太懂这到底是啥意思,在实际中是怎么应用的,对我们小公司来说有啥影响呢?想了解一下新公司法对于双重代位诉讼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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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子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母公司的股东为了子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子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制度。 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双重代位诉讼制度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权益,特别是在子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实施了损害子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子公司又怠于行使权利时,母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双重代位诉讼来维护子公司的合法权益,进而间接保障自身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精神,虽然公司法没有直接以“双重代位诉讼”进行表述,但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了法律基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此类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双重代位诉讼中,本质上是这一制度在母子公司架构下的延伸。母公司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为子公司利益代位提起诉讼,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促进公司的健康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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