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司法适用是怎样的?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最近和合作伙伴产生了纠纷。听说有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太清楚这在司法里是咋适用的。比如啥情况会适用这个原则,适用后有啥后果。我就想弄明白这原则在实际司法里到底咋用,对我这纠纷有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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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在特定情形下,不再承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让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正常情况下,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就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常见的情形包括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比如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不分,业务也混在一起;股东过度控制公司,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等。其次,这种滥用行为导致了逃避债务的结果,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法院才可能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该原则。 一旦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公司偿还债务,还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偿还。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和正义,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能够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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