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法横向人格否认?
我在参与一家公司的经营时,听说了公司法横向人格否认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具体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在实际情况中会怎样应用,对公司和股东又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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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横向人格否认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法律概念。首先,我们要了解公司人格独立,这是公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公司就像一个独立的人,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一般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公平正义,法律会突破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这就涉及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公司法横向人格否认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一种情形。 横向人格否认主要针对的是关联公司之间的情况。当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比如人员混同(管理人员、员工等交叉任职)、业务混同(经营业务基本相同、交易渠道相同等)、财务混同(资金随意调配、账目不分等),导致各个公司无法独立承担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就可能会适用横向人格否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该条文没有直接提及横向人格否认,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法院会依据此条的立法精神,判令关联公司之间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公司,它们的管理人员相同,财务账户混用,在A公司对外欠下巨额债务后,其资产却被随意转移到B公司,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这时,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主张适用公司法横向人格否认,要求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防止关联公司通过人格混同来逃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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