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个不是条例中定义非法集资的三要件呢?
我在学习关于非法集资的知识,看到有说条例里定义非法集资有三要件,我想弄清楚到底是哪三个要件,也想知道常见哪些不是定义非法集资的三要件内容,这样能更好地判断非法集资行为,避免自己陷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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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法集资是一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从这里可以总结出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第一个要件是“非法性”,通俗来讲,就是没有经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合法许可,或者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规定就去吸收资金。比如一些公司没有获得开展集资业务的牌照,却公开向老百姓筹集资金。 第二个要件是“利诱性”,即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例如承诺很高的利息收益,像年利率达到20%甚至更高,以此来吸引人们把钱投进去。 第三个要件是“社会性”,也就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就是说不管是谁,只要符合一定条件都可能成为集资对象,不是只针对特定的一小部分人。比如通过网络、广告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集资项目。 那么,不属于这三要件的情况就很多了。比如单纯的朋友之间的借款,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也不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集资;还有正规企业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的内部融资,并且没有违反相关金融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等,这些都不符合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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