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
我和朋友一起开了家公司,最近听说了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这个概念,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这个制度,它对公司和股东都有什么影响,有没有实际案例能帮助理解,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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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形下,不承认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具有的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一般情况下,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这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就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说,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公司财产无法与股东财产明确区分;或者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以公司名义承担债务,而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导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等情况,就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一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偿还公司的债务。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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