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股东,最近公司经营中遇到些问题,和其他股东有些矛盾。我听说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能适用这个制度,它能保障我的哪些权益,我该怎么利用它维护自己利益,所以来咨询一下具体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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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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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形下,不再承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让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打破了一般情况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则。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实践和规定来看,常见的适用情形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这主要体现为公司和股东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区分不清。比如,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公司和股东使用同一套管理人员、办公场所等,使得外界难以区分公司和股东的独立身份。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 其次是过度控制。当股东对公司进行了过度的支配和控制,使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沦为股东的工具时,也会适用该制度。例如,股东无视公司的决策程序,直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使公司无法按照正常的经营规则运营。 最后是资本显著不足。如果公司在设立时股东投入的资本与公司所经营的业务风险明显不匹配,导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资金来应对正常的债务和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此时,也有可能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由法院进行判断和裁决。而且该制度是在个案中适用,并非全面、彻底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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