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条件中的新的证据是怎样规定的?


在法律中,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而新的证据对于上诉能否成功有着重要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对于上诉中“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里“新发现的证据”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比如证据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客观存在,但当时当事人不知道其存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就可能属于新证据;或者证据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也可视为新证据。 在刑事诉讼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说明在刑事上诉中,新证据如果对定罪量刑有影响,法院会重视并可能因此开庭审理。 总之,上诉中的新证据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要求,当事人在上诉时应准确判断自己手中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