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而由一方交付给另一方的一笔资金。当合同的一方担心另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就可以要求对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违约,这笔保证金可能就不会退还了。 在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提交时间。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主要由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所以,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可以作为合同履行方式的一部分,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通常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一是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前提交。这种方式可以让收取保证金的一方在合同履行前就获得一定的保障,确认对方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例如,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发包方可能会要求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然后才开始动工。二是随着合同的履行进度分期提交。在一些长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工程进度或者供货批次等,分阶段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比如在大型设备采购合同中,按照设备生产的不同阶段,分别提交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三是在特定事件发生时提交。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当承租方需要进行某些可能影响租赁物的重大改造时,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补充约定。若协商不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按照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