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式汇票的追索是如何规定的?


在探讨变式汇票的追索规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变式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而变式汇票是汇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指的是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集于同一人身上的汇票,常见的有指己汇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对己汇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等。 当持票人需要对变式汇票进行追索时,首先要明确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到期后的拒付,还是到期前出现特定的风险情况,持票人都有权利启动追索程序。 接下来是追索的程序。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关于追索的金额,《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总之,在处理变式汇票的追索问题时,持票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各汇票债务人也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