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侦查活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遵守。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讯问主体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而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讯问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单人讯问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能互相监督、互相印证。 其次是讯问地点。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讯问的环境和程序。 再者是讯问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是为了防止长时间讯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过度伤害,保障其基本人权。 另外,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这能让犯罪嫌疑人清楚自己在讯问过程中的权利和面临的法律后果,保证讯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这是为了保证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