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税种,对于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一系列相关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的经营规模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按照更规范的方式来缴纳增值税。对于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出口退税方面有其特殊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例如,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当月出口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内销货物销售额为5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假设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首先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3% - 11%) = 2万元。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13% - (20 - 2) = -11.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1% = 11万元。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1.5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1万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为11万元,当期免抵税额为0万元。此外,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企业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将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出口退税业务,如果企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出口退税等政策优惠的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和申报缴纳增值税,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