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它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这部法律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从适用范围来看,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外国之间的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等。比如国内的航班运营、机场管理等都在其规范范围内。 在民用航空器方面,明确了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等相关规定。例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就保证了民用航空器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对于航空人员,规定了从事飞行、领航、飞行机械、飞行通信、乘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这确保了航空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保障飞行安全。 在公共航空运输方面,它规定了承运人、旅客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承运人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旅客或者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旅客享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乘坐飞机的权利。同时,如果航班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及时通告有关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等。 通用航空方面,规范了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等方面的飞行活动。例如,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此外,该法还对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运营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违反民用航空法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以此来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正常、有序、安全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