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为有哪些规范?


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合理实施的一系列规则和要求。首先,从处罚的设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其次,在处罚的实施主体方面,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再者,关于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举行听证(符合听证条件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环节。例如,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另外,在处罚的执行方面,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