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交强险的一系列内容。首先,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根据该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意味着只要你在中国道路上开车,就必须购买交强险。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主要针对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的人身伤亡包括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身体伤害和死亡,财产损失则涵盖了受害人的车辆、物品等因事故遭受的损坏。 关于赔偿限额,条例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额度。比如在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都有明确标准;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也有相应的赔偿限额。而且,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不同的赔偿项目适用不同的限额。 在投保方面,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在理赔环节,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此外,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有一些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总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了交强险的投保、理赔等各个环节,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