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有什么规定?

我之前遇到过几次小的诈骗情况,每次金额都不算大,但加起来也不少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些诈骗数额会不会累计计算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我挺担心的,也不知道能不能把这些损失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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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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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是在处理诈骗犯罪案件时,对于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将每次诈骗所得的数额相加,以确定最终的诈骗数额,从而根据该数额来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而关于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累计计算,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不管是针对同一被害人还是不同被害人,只要是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一般都应当累计计算。例如,张三第一次诈骗李四2000元,第二次又诈骗王五3000元,这两次诈骗数额就应当累计为5000元。如果达到了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其中部分诈骗行为已经被处理过(如给予行政处罚),那么在累计计算时就不再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准,对于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如果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等特殊情形,在量刑时也会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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