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现在在执行相关判决。我觉得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不太合理,想提出执行异议,但不知道具体有什么规定,比如要在什么时间提、向谁提、需要什么材料等等,希望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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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存在不同意见,从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要求纠正的请求。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提出的时间,一般来说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终结,通常就不能再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了,但如果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仍有可能。 提出的形式要求是书面异议,也就是说不能仅仅口头表达异议,而需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执行法院。书面材料中应当明确指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关于向谁提出,被执行人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这里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就是具体实施执行工作的法院。 在提出执行异议时,被执行人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如果认为执行法院超标的查封财产,就需要提供相关财产价值的证据等。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会组织听证等程序来进一步了解情况,最终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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