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应该向谁提出?
我在一场官司判决后的执行阶段,对执行行为有不同意见,不清楚这个执行异议该向谁提出来,是法院的执行庭,还是别的什么部门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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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不同意见。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也就是说,如果您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比如执行的程序、执行的方法等有异议,应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 同时,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也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这里所说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一般就是作出执行依据(比如判决书、裁定书等)的一审法院或者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向正确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很重要,如果向错误的法院提出,可能不会被受理,从而耽误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所以,当您需要提出执行异议时,一定要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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