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违法行为是否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我之前因为一个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了一次,现在相关部门又要对这个行为再次进行处罚,我不太理解,不是说一个行为不能罚两次吗?我想知道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同一违法行为真的不能给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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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违法行为确实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这在法律上被称为“一事不再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重复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明确了在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上,是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进行的。比如,张三开车在一个路段超速行驶,这是一个违法行为。如果交警部门已经对他超速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罚,其他任何部门就不能再因为这个超速行为对他进行罚款。 不过,这里的“一事不再罚”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和限制。如果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受到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比如,某商家销售过期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财产罚),同时还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行为罚)。因为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属于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所以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承受过多不必要的处罚负担。所以,当遇到相关情况时,可以根据该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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