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事不再罚的最高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被一个部门罚了款,结果另一个部门又因为同样的事要罚我。我听说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想知道最高法对此是怎么解释的,这能保护我不再被重复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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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意思是,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一事不再罚”作出单一的司法解释,但“一事不再罚”原则体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就明确了在罚款这一行政处罚种类上的“一事不再罚”。简单来说,如果你的一个行为违反了规定,一个部门已经对你进行了罚款,其他部门就不能再因为这同一个行为对你进行罚款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事不再罚”并不是绝对不能进行多次处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是可以并用的。比如,除了罚款之外,还可以给予警告、暂扣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处罚。也就是说,虽然不能再次罚款,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 在实际应用中,判断是否属于“一事”至关重要。一般来说,“一事”指的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它具有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了一个行为,造成了一个危害后果。如果是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那么就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执法部门可以分别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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