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行为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我最近遇到一件事儿,我因为某个行为被行政处罚了一次,现在又接到通知说要因为同样的事儿再进行处罚。我就很疑惑,这种对同一个行为进行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做法到底合不合理呀,想知道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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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行为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通常是不合法的,这涉及到“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因为同一个违法事实,依据同一个法律规定,反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比如,不能因为一次闯红灯行为,依据同一条交通法规,多次对驾驶人进行罚款。 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因为某个违法行为被罚款了,行政机关不能再基于同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不过,如果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且这些法律规范都规定了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那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罚款,而不是简单地进行两次以上罚款。例如,一个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既违反了产品质量相关法规,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规,此时会按照相应的规则来确定罚款等处罚措施,而不是重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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