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有哪些规定?

我打算和我的外国对象结婚,但不太清楚涉外婚姻的相关规定。比如,结婚手续要怎么办理,和国内普通婚姻有啥不同,在财产、抚养权等方面又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详细信息。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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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它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所以在法律规定上有一些特殊之处。


首先,在结婚条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些基本条件对于涉外婚姻同样适用。同时,要注意不同国家可能对结婚条件有不同的规定,比如一些国家可能允许同性婚姻,但在中国同性婚姻目前不受法律保护。


在结婚手续的办理上,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在财产方面,对于涉外婚姻的夫妻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在离婚方面,如果涉外婚姻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同样适用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在涉外抚养权纠纷中,也需要考虑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因素。


总之,涉外婚姻涉及到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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