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规定?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损害赔偿的问题,想了解一下在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律上都有哪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赔偿金额、责任认定等方面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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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首先,关于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赔偿顺序是先交强险,再商业险,最后才是侵权人承担剩余部分。例如,甲开车撞了乙,甲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那么乙的损失先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若甲购买的商业险足够赔偿,则由商业险赔付,若商业险保额不足,剩余部分就由甲自己承担。 其次,对于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财产损失,通常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比如,丙的车被丁撞坏,丁需要赔偿丙修车的费用,若车辆因事故贬值,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丙也可以主张贬值损失赔偿。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有相应规定。例如,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受害者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总之,在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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