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案件有哪些规定?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赔偿和责任认定的问题。我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相关案件时都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会如何影响我的这个案子,比如赔偿标准、责任划分等方面,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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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在责任主体的认定方面,如果是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好比小明把车借给了小红,小红开车出了事故,如果是车本身有问题小明知道却没说,那小明就要承担一定责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对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侵权人的赔偿顺序问题,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例如小王开车撞了小李,小王的车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那先由交强险赔,不够的商业险接着赔,再不够就小王自己赔。 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方面,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也应赔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关于财产损失的范围,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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