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或准予注册有哪些规定?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被异议商标是否准予注册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这涉及到多方的权益和市场秩序。以下将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商标异议的概念。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具体来说,如果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禁用条款、不具有显著性、与在先商标冲突等问题,那么就会准予注册。例如,被异议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和设计,与在先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准予注册。
相反,如果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比如使用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者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那么商标局可能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比如,被异议商标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在核心部分非常相似,即使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能 会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不予注册。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总之,商标局对于被异议商标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作出的,当事人如果对决定不服,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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