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人民法院收到离婚申请三十日之内有什么规定吗?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申请。现在就是很疑惑,自法院收到离婚申请这三十日之内,到底有啥规定啊?是不能反悔,还是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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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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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人民法院收到离婚申请三十日之内,这涉及到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主要是针对协议离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婚姻关系继续存续。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不适用上述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的离婚冷静期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该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在自人民法院收到离婚申请三十日之内,没有专门像婚姻登记机关那样的冷静期规定,但法院一般会在此期间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也可能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看是否能化解矛盾、维持婚姻关系。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和好,那么离婚诉讼就会终止;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审理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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