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自首认定之间有什么关系?


取保候审和自首认定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二者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取保候审就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简单来说,就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用被关押在看守所,而是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等候案件的进一步处理。 其次,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犯罪后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关于二者的关系,一方面,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符合自首的条件,依然可以被认定为自首。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就可能构成自首。另一方面,自首并不必然导致取保候审。即使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但如果根据案件情况,认为其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司法机关也不会对其取保候审。 总之,取保候审和自首认定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各自发挥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