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算的呢?


判刑的起始计算时间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刑期”这个概念。刑期就是法院判决罪犯服刑的期限。一般来说,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也就是说,如果某人被判处管制,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关起来了,那么关一天就相当于管制刑期的两天。例如,张三被判处管制三个月,但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羁押了一个月,那么这一个月的羁押时间就可以折抵两个月的管制刑期,张三实际执行的管制刑期就变为一个月。 对于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假设李四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半个月,那么这半个月的羁押时间就可以折抵半个月的拘役刑期,李四实际执行的拘役刑期就是一个半月。 再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比如王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半年,那么这半年的羁押时间就可以折抵半年的有期徒刑刑期,王五实际需要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就是两年半。 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由于它们不存在明确的固定刑期起始计算方式。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而死刑缓期执行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