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判三缓四是从哪天开始计算?

我被法院判了三缓四,但是不太清楚这个判三缓四的起始时间到底怎么算。是从判决当天开始,还是从进看守所开始,又或者是从其他时间点开始呢?希望了解准确的起始时间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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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缓四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判三”指的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四”指的是缓刑考验期为四年。简单来说,就是在这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三年的有期徒刑就不用再实际执行了。 关于判三缓四的起始计算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并不是指判决宣告之日。判决宣告后,通常会有一定的上诉期、抗诉期,如果在这个期间内,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判决才会生效,这个生效的日期就是判决确定之日。 比如,法院在1月1日宣判了判三缓四的结果,上诉期是10天,在这10天内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从1月11日起,判决就确定了,缓刑考验期也就从1月11日开始计算,一直到四年后的1月10日结束。所以,判三缓四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被抓、被羁押或者判决宣告等其他时间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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