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


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的两项重要权利,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权利的概念。广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广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简单来说,广播权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传统的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的作品传播,比如电台广播节目、电视台播放电视剧等。这种传播方式是一种单向的,在特定的时间向公众进行传播,公众只能在这个特定时间接收作品。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信息网络传播权更侧重于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任意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比如在视频网站上随时观看电影、在音乐平台上随时收听歌曲等。 从两者的联系来看,它们都属于著作权人的传播权范畴,目的都是为了让作品能够向公众进行传播,以实现作品的价值和著作权人的权益。并且,无论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从区别方面来讲,传播方式是它们最显著的差异。广播权的传播是有固定时间安排的,公众只能被动地在这个时间接收作品;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赋予了公众自主选择时间和地点接收作品的权利,具有更强的互动性和灵活性。另外,传播的载体也不同,广播权主要通过传统的广播、电视等媒介进行传播,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的。 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对于侵犯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和处理也有所不同。当发生侵权行为时,需要根据具体的传播方式和情形来判断是侵犯了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总之,准确理解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作品的传播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