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关系是什么?


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有着不同的含义、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联系。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联系方面来看,二者都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目的都是为了合理运用检察裁量权,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追诉。 在区别方面,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例如,未成年人小李因一时冲动盗窃了他人财物,价值不高,且事后主动归还并诚恳道歉,就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则没有特定的犯罪主体限制,只要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适用。比如,小张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一时失手将对方打伤,但情节较轻,且积极赔偿获得了对方谅解,就可能被相对不起诉。 适用程序也有所不同。附条件不起诉有特定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而相对不起诉则没有考察期的规定,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诉讼程序即终结。 法律后果也存在差异。附条件不起诉如果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而相对不起诉一旦作出,一般情况下不会再对被不起诉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公诉,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确有错误。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总之,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虽然都属于不起诉的范畴,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准确适用。





